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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乙肝病毒携带者获准从事幼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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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日前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要求幼托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并取消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将不再被拒之门外。

  新规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且增加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新规删去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今后也可从事幼托工作。但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托机构工作。

  新《规范》在“一日生活安排”部分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提出在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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